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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尉政文[2023]7号
 
责任编辑:张然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23-05-30 09:15:03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加强全县城镇地下、地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统筹,严格规划管理

(一)全面开展城镇地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县规划技术服务中心要抓紧完成中心城区地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数据并及时维护和更新,加快成果应用转化。普查工作要以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杆、通信、广播电视、人防、架空线路、信号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为重点,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全面掌握地下、地上管线基本情况,认真查实地下、地上基础设施的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础信息,了解掌握各类地下、地上管线的运行状况。地下、地上基础设施的普查成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地上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地上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地下、地上基础设施建设间的协调。规划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杆、通信、广播电视、人防、架空线路、信号塔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管线单位依据地下、地上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各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中心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严格实施城镇基础设施规划管理。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新(改、扩)建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管线工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核实、规划验收及竣工资料备案制度。对现有已经批准的架空线路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敷设。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废弃城市地上管线,城市地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统筹工程建设,提高建设水平

(一)统筹城镇地下、地上管线工程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规划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及时告知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切实做到一次敷设到位,适当预留管线位置。

(二)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实行道路管线改造年度计划制度,每年年底由规划部门组织管线单位依据管线专项规划制定下一年道路管线改造计划,同一条道路管线改造统筹组织施工,一次性改造到位。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告知规划部门及城市管理局,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三)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条件的区域要结合新区建设和旧城道路改造,积极开展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相关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积极构建公共管沟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模式。

(四)严格规范建设行为。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履行地下、地上管线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通过法定程序优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测绘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确定的放线区位文明施工,严禁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监理单位要对地下、地上管线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各个环节施工质量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分项分部工程覆土(隐蔽)前应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汇交规划部门。地下、地上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部门要求依法组织规划验收,未组织规划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健全信息系统,提高运行水平

城市地下、地上管线信息管理应当遵循标准统一、共享互通、即时交互、动态更新、安全保密的原则。由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归集和发布各类地下、地上管线信息资源,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竣工、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地下、地上管线单位应按照城镇地下、地上管线信息标准,建立各自地下、地上专业管线信息系统,依法履行成果汇交和入库义务,实现与地下、地上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的及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专业管线信息资料,并对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地下、地上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技术服务中心报送合格的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发生变化的,城市地下、地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将更新后的城市地下、地上管线信息资料报送规划技术服务中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规划、设计、建设、维护、管理需要,需要查阅、利用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应当向规划部门报备、遵守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快改造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一)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重点改造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各管线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要加快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架空线路入地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加快电力配网改造建设;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各管线单位应制定老旧管线改造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步实施同一地段老旧管线改造。

(二)消除安全隐患。各管线单位定期排查并消除地下、地上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处置占压地下、地上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对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挪移城市地下、地上管线违法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线管理。对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城市地下、地上管线的安全警示标识违法行为,对在城市地下、地上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放射性的物质等违法行为,擅自接驳城市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三)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规划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地下、地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管线单位积极联动的巡视养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强化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管理。管线单位要加强地下、地上管线的日常管理,编制完善地下、地上管线安全应急抢修和处置预案,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

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应急、公安、环境保护、科工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地下、地上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和监督检查,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政绩观,切实履行职责,统筹城市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做好地下、地上空间和管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加强对地下、地上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对于建设单位已建成没有办理规划许可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对有违反以上行为的由县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正式文本 尉政文〔2023〕7号 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pdf

文件解读: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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