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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张然  来源:   时间:2017-04-28 18:28:06  

一、《实施意见》出台意义

《实施意见》的制定,对加快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

(三)《开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汴政〔2017〕15号)


根据《指导意见》,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大类: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刮售假冒伪务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屡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屡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尉氏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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