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东源书店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一案:(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河南省新闻出版 (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修订)》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行政处罚标准: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尉氏县东源书店违法情形适用该裁量标准。(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