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竹林图书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行为一案。(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行: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经查,尉氏竹林图书社7月才开始开门,执法人员检查时才进了很少的货,因为没有销售,该店暂时没有财务票据,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尉氏县竹林图书室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适用《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第一部分,新闻出版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裁量阶次:轻微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表现情行: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