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政务公开工作,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管理人和社会各界对尉氏县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监督权,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四)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五)重大决策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程 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七)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三)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 国家秘密;
㈡ 商业秘密;
㈢ 个人隐私;
㈣ 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㈤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㈠ 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㈡ 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㈢ 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㈣ 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㈤ 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负 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