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1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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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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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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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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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或者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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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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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 法 占用土地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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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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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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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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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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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办公室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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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的处罚 |
办公室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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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办公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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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处罚 |
办公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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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办公室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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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办公室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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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办公室 |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与国家土地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责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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