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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偿 公告[2020(年)]第05号
 
责任编辑:刘赟曦  来源: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6-18 10:50:00  

尉氏县人民政府为保障尉氏县2020年一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顺利实施,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征地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张市镇石潭村、庄头镇庄头村、邢庄乡北丁庄村、邢庄乡尚村、大营镇东凡村、洧川镇南街村、大桥乡要井村、大马乡双岭岗村、洧川镇英外村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含:张市镇石潭村建设用地0.4343公顷。庄头镇庄头村耕地2.0128公顷。邢庄乡北丁庄村耕地16.6175公顷、农村道路0.5916公顷、沟渠0.9335公顷。邢庄乡尚村耕地0.2184公顷、农村道路0.0086公顷、沟渠0.0054公顷.大营镇东凡村耕地3.3074公顷。洧川镇南街村建设用地3.6740公顷。大桥乡要井村耕地0.7908公顷。大马乡双岭岗村耕地0.0271公顷。洧川镇英外村农用地0.0108公顷、建设用地0.9221公顷该批次共计29.554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符合法律法规的征收情形。

 

四、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单位:万元、万元/公顷

 

被征地

单位

所在区片

面积

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安置费

张市镇石潭村

4102230401

0.4343公顷

76.5万元

33.2240万元

庄头镇庄头村

4102230301

2.0128公顷

84万元

169.0752万元

邢庄乡北丁庄村

4102230101

18.1426公顷

123万元

2231.5398万元

邢庄乡尚村

4102230201

0.2324公顷

97.5万元

22.659万元

大营镇东凡村

4102230201

3.3074公顷

97.5万元

322.4715万元

洧川镇南街村

4102230305

3.6740公顷

84万元

308.616万元

大桥乡要井村

4102230201

0.7908公顷

97.5万元

77.103万元

大马乡双岭岗村

4102230401

0.0271公顷

76.5万元

2.0732万元

洧川镇英外村

4102230401

0.9329公顷

76.5万元

71.3669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开封市市区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汴政〔2015〕84号)规定执行。由所在乡、村、地上附属物和青苗所有者共同清点、签字确认,按照标准据实核算后,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张市镇石潭村村委会、庄头镇庄头村村委会、邢庄乡北丁庄村村委会、邢庄乡尚村村委会、大营镇东凡村村委会、洧川镇南街村村委会、大桥乡要井村村委会、大马乡双岭岗村村委会、洧川镇英外村村委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属物和青苗所有者。

五、安置办法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安置方式采取货币方式和社会保险方式进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文件执行。

六、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乡政府办理土地、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且未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七、异议反馈渠道

拟征收土地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尉氏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71-27960543

 

 

尉氏县人民政府

2020年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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