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6月7日
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设施农用地的管理,防范设施用地改变备案用途,确保农地农用。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0〕55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1〕18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实施办法。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概念及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
允许范围: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二)畜禽水产养殖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
二、设施农用地用地规模
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看护房应为单层,用地规模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养殖规模核定用地面积。畜禽养殖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0%;露天水产养殖池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5%,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0%;工厂化水产养殖场的直接关联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2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25%。
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确因生产需要增加直接关联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允许养殖、种植设施建设多层建筑。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取得
(一)备案。需使用设施农用地的,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二)选址。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以及工矿废弃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的,必须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三)审核。乡镇政府提供初审意见、拟选址位置及项目其他相关材料,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后通知乡镇政府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提请尉氏县项目联席审批会研究。
(四)协议。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者、经营者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协议。涉及流转农户承包 地的,经营者建设农业设施应依法征得承包农户的同意。使 用年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的剩余承包年限。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使用人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
(五)备案。上述手续齐全,经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入库后方可建设。备案、入库程序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四、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县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禁止建设不符合规定的非直接关联设施。
乡镇政府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管,对设施农业用地中违法行为做到早制止、早报告,禁止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
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改为非农建设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乡镇政府依据县法院行政裁定组织实施拆除复耕。
相关文件:尉政文〔2024】29号 尉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相关解读:图解:尉氏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