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汴政〔2018〕25号),要求对我市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资金进行监管。几年来,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22年3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要求各地市根据当地情况,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市委、市政府也要求我局按照省里意见修改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并把文件修改工作纳入2022年6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2〕1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我市在现有政策基础上,从监管模式、责任划分、数据共享、资金归集、用途管理等方面对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进行优化升级。
二、起草过程及政策依据
(一)起草过程
2022年4月起,我局按照省级文件要求,起草修改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6月初成稿后于6月6日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了完善。7月21日,我局又将修改后的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目前已对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沟通对接,并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2月25日,我市出台了新的《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建行规〔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1.本《办法》共计21条。
2.《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和依据。
3.《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管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
4.《办法》第三条至第九条明确了监管部门、监管账户、监管协议、监管期限、监管系统、监管资金用途。
5.《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
6.《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使用、监管解除。
7.《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法律责任。
相关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