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尉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尉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尉氏县教育体育局
尉氏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尉氏县公安局
尉氏县民政局
尉氏县司法局
尉氏县财政局
尉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尉氏县自然资源局
尉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尉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尉氏县交通运输局
尉氏县城市管理局(尉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尉氏县水利局
尉氏县农业农村局
尉氏县商务局
尉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尉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尉氏县医疗保障局
尉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尉氏县统计局
尉氏县应急管理局
尉氏县审计局
尉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尉氏县金融工作局
尉氏县两湖街道办事处
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南曹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水坡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大营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十八里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小陈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大马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门楼任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岗李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洧川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庄头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蔡庄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张市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大桥乡人民政府
尉氏县朱曲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尉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尉氏县档案局、尉氏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自2021年1月1日起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执证》,亮证执法。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