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9日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商丘柘城“6·25”重大火灾事故惨痛教训,全力做好全县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全力推进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坚决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平稳。
二、治理范围
政府机关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培训机构、宗教、文物、养老福利机构(光荣院)、汽车站、仓储物流、易燃易爆企业、工贸企业、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出租屋、群租房、夜市摊、KTV歌厅、网吧、电影院、医院、卫生诊所、“九小”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小商店、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旅馆、小网吧、小诊所、小培训机构、小餐馆等)、沿街门店及足疗店等休闲娱乐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专项治理工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突出整治安全出口不畅通、防火分隔不到位、违规留宿住人、违规用火用电、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到位等重点问题。
四、整治措施
(一)对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九小”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者“二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住宿与经营、仓储部分之间设置符合标准的防火分隔,住宿部分应设置在靠近门窗、便于逃生位置,且留宿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的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未设置的,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六)对饭店、网吧、美容、娱乐等场所内设置包间、休息室,变相留宿人员的,要立即清理留宿人员,对住宿部位一律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七)对非法液化气充装点、作坊式化工加工点、小炼油化工厂等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八)对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到位。
(九)对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彩钢板的,一律依法责令拆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市场经销源头彻底清除易燃可燃的彩钢板。
(十)对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拉网排查。要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细化分解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排查任务和时限,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格人员、公安派出所、“一村(格)一警”等力量,对“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提示。消防救援大队要组织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员对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逐一进行分包,开展相关培训和业务指导。7月20日前,要澄清检查单位底数和场所基本情况,以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检查台账。
(二)强力推进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对“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逐单位、逐场所建立隐患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三个清单”(见附件2),并按照网格划分,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进行划片包干,逐一明确分包督导人员,按清单督促隐患整改,切实形成工作闭环。8月30日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全部督促整改完毕。要结合“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广应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技术手段,提升场所本质安全水平。
(三)精准宣传教育。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街道办事处要发动基层力量,采取约谈房东、传单入户等形式,上门开展宣传提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突出留宿人员、彩钢板临时建筑、电动车停放充电、用火用电等重点,广泛开展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消防救援大队要每周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九小”场所、沿街门店业主、营业员,集中观看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片;结合每月25日隐患曝光日,集中曝光隐患问题。
(四)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主要负责同志亲力亲为,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政府部门是此次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乡镇政府、产业聚集区和街道办事处是直接责任主体,要全面发动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上级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凡发生火灾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一进行责任倒查,一律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全面压实单位场所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执法、曝光、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等手段,让法定代表人把安全生产的职责刻到脑子里、落实到行动上。
7月5日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两湖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上报动员部署情况;自7月份起,每周上报《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见附件1),9月3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武松峰
联系电话:13839990073
附件:1. 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2. 全县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个清单”
3.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三)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五)实施火灾扑救,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六)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
(二)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
(二)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组织消防安全相关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车站、码头、港口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的消防安全;
(八)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管理,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六)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消防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七)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督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八)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供水、通信等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四)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七)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
(七)积极采取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检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
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根据职责权限,将有关情况移送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确需分别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