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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刘赟曦  来源:   时间:2019-12-31 16:50:16  

 

尉政办〔201962号

 

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划分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划定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

一、划分对象

尉氏县“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共包含26个水源地,均为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大马乡

1、大马乡康顺供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大马乡鲁家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二)大桥乡

尉氏县瑞利自来水厂大槐树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取水井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水处理沉淀池外围30米至沉淀池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

(三)大营镇

大营镇祝家供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四)岗李乡

1、岗李乡三石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岗李乡申刘供水厂(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中心轴线分别向两端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向两侧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五)门楼任乡

1、尉氏县瑞利自来水厂宋庄分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门楼任乡新栗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六)南曹乡

南曹乡坟台供水厂(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中心轴线分别向两端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向两侧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七)十八里镇

1、十八里镇凡家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十八里镇马庙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3、十八里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八)水坡镇

1、水坡镇霍寨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水坡镇南韦坞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3、水坡镇苏桥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九)洧川镇

1、洧川镇鲁湾供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洧川二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十)小陈乡

小陈乡圉村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十一)邢庄乡

邢庄乡雷家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十二)永兴镇

1、永兴镇东范庄供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2、永兴镇黄岗供水站(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3、永兴镇凌岗供水厂(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中心轴线分别向两端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向两侧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十三)张市镇

张市镇小寨供水站(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外围30米至1号取水井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至2号取水井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

(十四)朱曲镇

1、尉氏县瑞利自来水厂古庄分厂(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外围30米至1号取水井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2号取水井外围30米至2号取水井所在水厂厂界的区域。

2、朱曲镇黄庄供水站(共2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1号取水井、2号取水井中心轴线分别向两端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向两侧延伸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3、朱曲镇山魏供水厂(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井外围30米至水厂厂界的区域。

三、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本区划公布前,保护区内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取缔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并及时维护,保证界限标志完好无损。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各水源地水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级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三)强化环境监测评估

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评估,把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对监测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各水源地水厂应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变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或水源井水量无法保证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安全,县水利部门应及时把需要调整的对象和要求报请至县人民政府,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安排,保障饮用水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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