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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县委办)2020至2022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责任编辑:张然  来源:审计局   时间:2023-12-21 15:24: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中国共产党尉氏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办)2020至2022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延伸审计了其所属机构县机关事务中心。县委办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国共产党尉氏县委办公室隶属于县委,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隶属于县财政局。县委办公室设置常委办公室、县委总值班室、县委法规室、综合一室、综合二室、政策研究室、国家安全和机要保密室、行政办公室等九个内设机构。截至目前县委办公室实有行政编制人员27名,全供事业编制人员22名,退休人员20人。县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县委决策部署落实,负责中央、省委、市委文件办理和县委文件印发管理工作,负责县委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等工作,编制实施县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计划。财务会计制度适用《政府会计制度》。

(二)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收支情况

(1)资产、负债、净资产情况

2020年资产类合计4346584.85元,其中:库存现金30000元,银行存款3133元,固定资产9240710.8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70302.86元;负债类合计0元;净资产类合计4346584.85元,其中:累计盈余4346584.85元。

2021年资产类合计3765209.89元,其中:库存现金30000元,银行存款89563元,固定资产9240710.8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0元;负债类合计0元;净资产类合计3765209.89元,其中:累计盈余3765209.89元。

2022年资产类合计3724060.64元,其中:库存现金30000元,银行存款40774.55元,固定资产9628395.8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0元;负债类合计0元;净资产类合计3724060.64元,其中:累计盈余3724060.64元。

(2)收入支出情况

2020年收入合计9223426.42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223426.42元;支出合计9472532.31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59317.53元,商品服务支出4878157.7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1275.03元,资本性支出13782元;当年结余-249105.89元。

2021年收入合计11492598.5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406168.54元,其他收入86430元;支出合计10508364.51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218607.96元,商品服务支出3928369.5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90626元,项目支出870761元,;当年结余984234.03元。

2022年收入合计9707668.67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698270.92元,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2497.75元,其他收入6900元;支出合计9756457.12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547530.81元,商品服务支出3812668.45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83093.86元,资本性支出413164元;当年结余-48788.45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委办提供的2020至2022年度的会计资料,其账务处理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该单位除了购固定资产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涉及金额4860元、工程未验收、合同签订不规范、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无清单列支费用1350元的问题外,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有待健全。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1、购固定资产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涉及金额4860元。

(1)县委办2020年购买档案柜、床3160元,无政府采购手续。

(2)县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度购买热水器费用1700元,无政府采购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建议县委办、县机关事务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购买固定资产。

2、工程未验收

县委办2020年列支办公楼卫生间改造费用68250元,施工明细未签订日期,无相关验收合格手续。列支清理下水道费用56200元。无相关施工明细及相关验收合格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之规定。建议县委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3、合同签订不规范

县委办2021年列支装修会议室100000元,合同工期自2020年10月1日开工至2020年10月12日竣工。合同无签订日期,工程无相关验收手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之规定。建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合同签订及验收手续。

4、未成立内部审计机构

截至2022年底,县委办、县机关事务中心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及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也没有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审委发〔2019〕3号)“(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所属单位数量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党政机关、本科高校和规模较大的高职高专学校以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规模较大的省、市、县三级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含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应有内部审计机构并明确负责内部审计的专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业务性质单一、规模较小、资金量较少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或者明确专、兼职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担任审计职能的兼职机构和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监督工作相一致的独立性,避免由审计监督对象兼职审计工作。”的规定。建议县委办、县机关事务中心任命专职人员负责内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5、无清单列支费用1350元。

县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度列支公务灶二楼职工餐厅、空调维修、漏水支出费用1350元,无清单明细。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条第二项“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建议县机关事务中心对支出凭证严格把关,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议县委办今后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审核支出票据,完善报销手续。

(二)建议县委办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本报告尉氏县审计局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县委办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请县委办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尉氏县审计局。尉氏县审计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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