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被许可人做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180天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180天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对我县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0天内未投入营运车辆的货运业户依法进行公示注销,公示期10个工作日(5月11日—5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尉氏县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电话:0371-27991216.
附件:180天未投入运力的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名单
尉氏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1日
公安备案号:410223020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