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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尉氏县消防工作奖惩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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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县直各相关单位:

《尉氏县消防工作奖惩办法》已经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9日

 

尉氏县消防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第三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县的消防奖惩工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和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优秀以上成绩的,由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通报表彰:

1.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2.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条县政府部门(含驻尉中、省直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优秀以上成绩的,由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通报表彰:

1.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2.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七条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县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通报表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工作人员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

1.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

2.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3.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

4.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

5.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惩处

第九条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的消防工作考评,按成绩进行排名。在定期消防考评中,名次靠后且达不到最低分数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惩处:

1.在定期消防考评中,连续两次名次倒数后三名且达不到最低分数要求的,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督察局约谈提醒辖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

2.在定期消防考评中,累计三次名次倒数后三名且达不到最低分数要求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提醒辖区主要负责人。

定期考评的达标分数线为分项达标线和总分达标线两种,任意一种分数线不达标即视为定期考核成绩不达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一条发生亡人火灾责任事故,取消该地区、部门的奖励资格。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乡镇政府(含两湖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或者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消防工作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开封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汴政办〔2021〕64号)文件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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