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两湖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及《开封市问题楼盘化解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汴房信攻专〔2021〕3号)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2017年12月31日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县城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使用且产权无争议的房屋,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列入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二)政府已经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不动产,不在本意见处理范围内。
(三)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宗地权属界线清晰,权籍调查无异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现状用途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按本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首先由用地单位和被占地单位共同对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作出说明; 然后经权籍调查,宗地权属界线清晰,公示无异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依据相关材料按使用现状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产权已转移的,按本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干部职工建私房(小院三层或500平方以下)经有关管理部门处理过,当时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人提供当时处理的相关票据,由被占地单位出具土地来源说明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土地所有权性质后(或直接由政府划定县城区域内范围),经权籍调查宗地权属界线清晰,公示无异议,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按本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续。
(四)对于县城城区及乡镇国有土地上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权属界线清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土地所有权性质后(或直接由政府划定县城区域内范围),经地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按本文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原房屋登记等材料及相关票据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
(五)多个权利人合宗共同建设房屋的,对于合宗后不涉及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的,经依法申请,并经权籍调查,可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县城老城区内(小东门、小西门、大西门、南街)村民住宅或依法继承原村民住宅所占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确认,由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辖区政府(街道办)负责审核,经现场调查踏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村民自建住宅已经出售的(不含开发商品房出售),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和辖区政府(街道办)审核,在调查公示无异议后,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由购买人按本文规定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三、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一)符合规划房屋已建成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利用划拨土地擅自开发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价格可根据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参照当时周边拍卖成交价格合理确定。
(二)对未经批准改变原土地用途的住宅项目,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办规划手续后,由规划部门出具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意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土地评估所需规划方面指标(如现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再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价格可根据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参照当时周边拍卖成交价格合理确定。
四、关于补办规划核实手续的问题
(一)建设项目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核实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核实手续。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相关核实手续或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且已建成销售或入住的,由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测量成果出具规划核实情况。规划核实情况说明、处罚决定书、相关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个人自建住房(小院三层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现状出具规划认定意见或核实意见(由规划部门按现状土地用途出具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意见),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四)涉及住宅楼与独院混居的小区,住宅楼使用范围内(含楼栋占地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土地按共用宗地落宗,按照共有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为整幢楼全体业主共有;独院占用的土地按单独圈占范围落宗,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五、关于房屋竣工验收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因规划、建设等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可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机构对住房质量及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二)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住房,单宗土地上房屋未超过三层及建筑面积未超过500平方米的,由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及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单宗土地上房屋超过三层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以上的,由申请人或该房屋建设单位出具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材料,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消防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已购公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职工福利房等,确因时间久远无法补办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的,参照前款意见处理。
六、关于项目跨宗地建设的问题
(一)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建筑物占压多宗土地,占压的宗地为同一权利人且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涉及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且不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经权利人承诺同意,按宗地中最短的出让年限登记,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的,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再退还。
(二)申请登记的建筑物占用土地为不同权利人的,先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使申请登记的建筑物所占用土地为同一权利人,土地性质为划拨类型的,当事人应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后,再按前款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登记的建筑物涉及超占土地的,经调查公示无权属争议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权性质认定后,补办协议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一)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登记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
(二)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土地、房屋权利不一致的,经查阅登记薄,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经公示无争议,原为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已到期的,可以按照本意见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可由房屋现所有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废止。
八、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出让年限
(一)小区成套住宅土地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宗地面积形式计算出每套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个人自建房(小院)按照围墙圈占的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
(二)土地出让金(含城市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150元,商业用地每平方米300元,乡镇土地减半征收。出让年限为住宅用地40年,商业用地30年。土地出让期限从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小区套房出让期自第一件补办手续之日起算。
九、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对所申请产权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出具承诺书,如因申请材料不实造成产权纠纷或他人财产损失,不动产登记部门有权撤销登记并收回证书,申请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原出让土地已到期办理不动产转移或抵押登记的,可参照本文规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延期手续。
(三)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尉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可参照《河南省产业聚集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豫百园办〔2021〕4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尉氏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2年12月20日
公安备案号:41022302001015

